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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责任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民初字第334号
  • 法院 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阿**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温宿县。

  • 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晓升,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新疆温宿县。

  • 委托代理人范海峰,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温宿县。

  • 被告张**,男,约42岁,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温宿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存勇

  • 书记员阿布迪克依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