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外运江苏**州公司与被告江苏圣**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外运江苏**州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外运江苏**州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运河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海山、谢春玲,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镇西。
法定代表人潘**,执行董事。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学帅
书记员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