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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江苏**州公司与江苏圣**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外运江苏**州公司与被告江苏圣**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外运江苏**州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扬广商初字第570号
  •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外运江苏**州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运河西路53号。

  • 法定代表人罗**,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常海山、谢春玲,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江苏圣**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镇西。

  • 法定代表人潘**,执行董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学帅

  • 书记员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