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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曹**、曹**、曹**与中国农**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曹**、曹**、曹**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曹**、曹**、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吴**、曹**、曹**、曹**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42号
  •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 原告:曹吴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 原告:曹**,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 原告:曹**,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农**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 负责人:陈**,该行行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明

  • 书记员叶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