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曹**、曹**、曹**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曹**、曹**、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吴**、曹**、曹**、曹**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曹吴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曹**,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曹**,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负责人:陈**,该行行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明
书记员叶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