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诉被告某公司、武*、第三人孙*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7元,减半收取5943.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八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武*(曾用名武加永、武**)。
第三人:孙*。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亮武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人民陪审员刘勇
书记员王子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