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惠**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明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明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东明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司振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付权
代理审判员李勇才
人民陪审员李志坚
书记员刘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