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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限责任公司、亚洲**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外运河**司诉**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亚洲**)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外运河**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王**,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杨**、被告亚洲**)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外运河**司在并未实际受到损失的情况下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妥当,且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外运河**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00元,退回原告中国外运河**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日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郑民四初字第136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外运河**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风路东段10号。

  • 法定代表人张东州,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马大伟,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星波,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息县城关西大街工区路8号。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振江,公司副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河南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亚洲新能源控股(信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息县城关镇罗淮路99号。

  • 法定代表人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河南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鹏

  • 审判员孙燕

  •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