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桂正江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1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正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桂正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正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正江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桂正江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1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正江,男,1963年5月14日;因盗窃于2007年8月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浩
代理审判员
常燕
代理审判员
陈光旭
书记员刘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