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29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俞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俞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俞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刑初字第29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男,23岁(1992年7月1日出生);2011年3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海虹
代理审判员韩希慧
代理审判员顾珊珊
书记员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