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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建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0)蓝重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三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民法院二审审理,对其改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零六万二千五百七十三元。二0一三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无正当理由不足额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建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03号
  • 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职务侵占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欧**,又名欧契建、欧**,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慧

  • 审判员石福轮

  • 审判员何闰英

  • 代理书记员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