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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献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了(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日和2013年7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谢*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炊事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年和2014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计考核得分179.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献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02刑更230号
  • 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谢**,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健

  • 审判员周继祥

  • 审判员刘卫国

  •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