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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左X珍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左X珍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被害人李X幸以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左X珍及其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幸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X、左X珍夫妇二人因女儿张X娟身体不适,便陪同其到李X幸(因犯非法行医罪已判)诊所(该诊所房屋是租住杨X廷的,且系无证诊所,诊所为两大间,一间为李X幸的住处,一间实施诊疗活

动)就诊,李X幸经过初诊,认为是肠胃炎,遂为张X娟输液,共五部液体,下午4时左右,输液完毕。之后,被告人张X、左X珍带张X娟回到家中,张X娟感到难受,痛苦至床上打滚,被告人张X见状便租车将其送至砂河**民医院就诊,该院见其病情危重,建议转院;又转至砂河**医院,该院认为病情严重,条件有限,建议转院;后转至繁**民医院,经初诊和化验,建议到上级医院诊治;晚上12时左右,最后转至太原**医院。2月5日凌晨,张X娟死亡,其家属将其拉回繁峙县并停放在砂河**医院太平间。

2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X、左X珍及两个儿子来到李X幸诊所向李X幸讨要说法,认为张X娟的死亡系李X幸输液所致,李X幸认为与自己无关,双方争执一番,未果,李X幸将诊所上锁后离开。

2月6日,被告人张X、左X珍先在诊所门口悬挂条幅,后撬门进入诊所,把张X娟的遗像予以张贴,在诊所门口焚香烧纸,同时,二人住进诊所。

与此同时,张X娟的其他家属到繁峙县卫生局报案,卫生局受理案件后开始调查取证。

被告人张X、左X珍住进诊所后,致使李X幸及家人无法居住,该行为持续到端午节前后,后二人虽然不在诊所住宿,但仍将诊所上锁。2014年8月31日,因该诊所房屋租赁期限届满(9月1日到期),李X幸和其家人把被告人张X、左X珍在诊所上的锁撬开,进入诊所准备搬家,在整理物品时,发现丢失现金3900余元、部分物品和药品,还有一部分物品被损坏。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X、左X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左X珍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幸以被告人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租损失、营业额损失、直接丢失人民币、部分物品、药品的损失、物品毁损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6243.5元,并提供了部分有效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X、左X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辩解。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也不持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但自己没有能力赔偿。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张X犯罪是因为女儿在李X幸的诊所输液后死亡,不懂法才住入李X幸的诊所;二、被告人张X系初犯,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X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因非法行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其要求赔偿的租金损失和营业额损失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驳回;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丢失物品的损失,因无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依法应予以驳回;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其他损失,由法院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依法认定的部分,被告人同意赔偿。

被告人左X珍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左X珍犯罪是因为女儿在李X幸的诊所输液后死亡,不懂法才住入李X幸的诊所;二、被告人左X珍系初犯,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左X珍在本案中应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左X珍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因非法行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其要求赔偿的租金损失和营业额损失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驳回;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丢失物品的损失,因无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依法应予以驳回;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其他损失,由法院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依法认定的部分,被告人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李X幸租住杨X廷位于砂**四小学附近的房屋开设临时诊所,李X幸同时在该诊所居住。

2014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X、左X珍夫妇二人因女儿张X娟身体不适,便陪同其到李X幸的诊所就诊,李X幸经过初诊,遂为张X娟输液。输液完毕之后,被告人张X、左X珍带张X娟回到家中,张X娟感到痛苦,被告人张X见状便租车将其送至砂河**民医院就诊,该院见其病情危重,建议转院;又转至砂河**医院,该院认为病情严重,条件有限,建议转院;后转至繁**民医院,经初诊和化验,建议到上级医院诊治;晚上12时左右,最后转至太原**医院。2月5日凌晨,张X娟死亡,其家属将其拉回繁峙县并停放在砂河**医院太平间。

2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X、左X珍及两个儿子来到李X幸诊所向李X幸讨要说法,认为张X娟的死亡系李X幸输液所致,李X幸认为与自己无关,双方争执一番,未果,李X幸将诊所上锁后离开。

2月6日,被告人张X、左X珍先在诊所门口悬挂条幅,后撬门进入诊所,把张X娟的遗像予以张贴,在诊所门口焚香烧纸,同时,二人住进诊所。

被告人张X、左X珍住进诊所后,致使李X幸及家人无法居住,该行为持续到端午节前后,后二人虽然不在诊所住宿,但仍将诊所上锁。

2014年8月31日,李X幸和其家人把被告人张X、左X珍在诊所上的锁撬开,进入诊所搬家后离开。后称丢失现金3900余元、部分物品和药品,还有一部分物品被损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樊X的证言:我家住在李X幸诊所对面,2014年农历正月初七,有一名老头和一名年轻男子在李X幸诊所的玻璃上挂横幅,内容是“还我女儿,冤、冤、冤”,当天下午又换了横幅(白**字),写着“杨X廷,还我女儿”,后我看见挂横幅的这名老头和他老伴在李X幸诊所住过挺长一段时间。听说这名老头和他老伴的女儿在李X幸诊所输液死亡了。死者的父母还在李X幸的诊所玻璃上贴着死者的照片。他们具体如何进入诊所我不清楚,只是正月初七那天晚上看见李X幸诊所的灯开着,死者的父母住在里面。他们正月的时候基本都在诊所住,三、四月份的时候有时候在,有时候不在,五月份以后就没人在里面住了。我曾看见死者的母亲从李X幸诊所拿上枕头放在诊所门口,然后坐在枕头上在诊所门口烧纸。死者的父母都烧过纸。出事之前,李X幸平时都住在诊所内。

证人李X龙的证言:2014年农历正月初七,死者张X娟的父亲和母亲住进了李X幸诊所,还在诊所内烧纸钱。死者的父亲在李X幸诊所的玻璃上挂横幅,内容是“杨X廷,还我女儿”。出事之前,李X幸平时都住在诊所内。

证人宫X文的证言:我家住在李X幸诊所对面,2014年正月初的一天,我回家后看见一堆人围在李X幸诊所门口,我过去看了看,听周围的人说有个女的在李X幸诊所输液后死亡了。当时我看见李X幸诊所外面挂着一些条幅,诊所内有几个人。当天晚上死者的父亲和母亲就住进了李X幸的诊所,一开始在里面住着,什么时候不在的我不清楚。

证人郭X清的证言:李X幸的诊所在砂河镇四小东100米的位置。2014年农历正月初七下午15时许,我和女儿到我亲家杨X廷的房子喂狗,走过去的时候看见李X幸诊所门口围了一堆人看热闹,我走上前看到李X幸诊所的第一个门已经被撬开了,门厅内张X的妻子在烧纸钱,张X在一旁坐着,两名年轻男子正在用改锥撬李X幸诊所的第二道大门,之后我就和女儿离开了。非法侵入李X幸诊所的是两个年轻男子,之前我不认识,但周围的人说是张X夫妇的两个儿子,之后通过看《都市110》节目才确定是张X夫妇的两个儿子。他们撬门时用的改锥,就是一把家用的普通改锥,大约20cm长。那天我还看见李X幸诊所的玻璃上挂着白布红字的条幅,内容是“还我女儿”,后来我又去过李X幸诊所,看见里面有床和被子,好像有人居住,门口的横幅变成了“杨X廷,还我女儿”。

证人陆X平的证言:我是砂河**医院太平房的管理员。张X娟的尸体是2014年2月5日被张X娟的大哥张X铭和二哥张X诚送来的,我当时都有登记。张X娟的尸体是从太原拉回来的,张X铭跟我说是因为脑炎死亡的。尸体送来后的两三天,也就是2014年2月7日或8日的一个上午,张X铭、张X诚还有死者的姨姨来过,给死者穿了寿衣,再以后就没人来过了。

证人张X锁的证言:我和李X幸是邻居。2014年2月5日左右,我过完年从家里来到店里时,听说李X幸诊所输液输死一名女子,然后我看到李X幸诊所内有人生炉子,听说住着的人是死者的父母,具体什么时间住进去的我不清楚。我看见诊所的玻璃上挂着一个条幅,上面写着“杨X廷,还我女儿”,玻璃上贴着死者的照片,死者的父母还在诊所的门口烧纸钱。出事前,李X幸平时都在诊所居住。

证人李X花的证言:在李X幸诊所出事后的四、五天,死者的父母住进了李X幸的诊所,住了一段时间,具体多久我不清楚。死者的父母从我的馒头店后门走过几次,我听见有撬李X幸诊所后门的声音,具体用什么工具撬的我不清楚,后来死者的父母就一直从前门进诊所,具体如何进去我不知道。我看见李X幸诊所的玻璃上挂着条幅,但是我不知道谁挂的,也不认识上面写的什么字。我路过诊所门口时,看见诊所门厅内有一个烧纸的盆,盆里有烧完纸的灰,估计是死者的父母在诊所内烧纸。出事前,李X幸平时都在诊所内居住。

证人张X桃的证言:我是2014年正月二十六回到砂河镇门市内的,我回来后看见有一名老头来诊所门口烧纸,听说是在李X幸诊所输液后死亡的那名女子的家属。我回来的时候,看见李X幸诊所上着锁,诊所的玻璃上挂着“杨X廷,还我女儿”的字样,别的我就不清楚了。出事前,李X幸好像偶尔住在诊所。

证人李X花经辨认准确认定:9号(张X)是2014年农历正月在砂河镇李X幸诊所内居住过的人。

证人张X花的证言:我是李X幸的母亲。2014年2月5日(农历正月初六)有人非法侵占我儿子李X幸的住宅。儿子李X幸住在砂河镇砂义路东小河小桥附近(原杨X廷诊所),那是个小二楼,李X幸只租了一楼的两大间,后又将这两大间房子从中间隔开了,后面隔成两间卧室,前面用来做诊所。李X幸被侵犯的住宅是李X幸一年花18000元人民币租杨X廷的。

2014年2月5日下午大约15时许,当时我和我儿子李X幸正在诊所里,张X、左X珍和他们的大儿子张X铭、二儿子张X诚来到李X幸的诊所内,张X就对李X幸说她女儿张X娟死了,是李X幸输液输死的,接着我就去后院叫杨X廷过来给看一看,后杨X廷就过来了对李X幸说:“X幸你别怕,拿出证据来,是你的事你逃也逃不掉,不是你的事你们吵也没用。”后杨X廷就又对张X说:“你找证据去哇。”之后杨X廷就走了。张X铭也对他父亲张X说:“咱们走哇。”张X一家四口就离开了李X幸的诊所。过了大约20分钟,张X的二儿子又来到了李X幸的诊所,问李X幸要他的行医证件和身份证,李X幸没有给他,后张X的二儿子就离开了。大约又过了10分钟,张X和左X珍又来到李X幸的诊所,张X和左X珍在诊所内又哭又闹并让李X幸给他个说法,说她女儿不能白死,这时在李X幸诊所内输液的刘X见此情况液没输完就走了,等刘X离开诊所以后,左X珍就从自己身上掏出一把锁把诊所的前门朝里锁上,这时我就从诊所的后门出去给我大儿子李X龙打了个电话说:“你赶紧下来,张X的女儿死了,怨李X幸给输液输死了。”这时我从旁边的馒头店又绕到了诊所的前门,见诊所后门已经被用装药的纸箱给堵死了,左X珍在堵门的药箱上坐着了。后我就又听见张X不知道给谁打电话说多叫几个人,这个家伙不打不行。后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我大儿子李X龙就从曹家寨下来到了诊所,我和我大儿子说你假装问李X幸要钱,狠狠的凶点,只有这样才能将你兄弟李X幸救出来。后我大儿子就推开后门进去假装向李X幸要钱,李X幸趁机从后门跑了出来,张X和左X珍就出来追李X幸。后来我大儿子李X龙也就走了。我回到诊所内将李X幸居住的两间卧室的房门锁住,又将诊所的后门锁住,我也离开了。

2014年2月6日上午9时许,我一个人来到李X幸诊所的附近看看诊所有没有事,我到了以后就见张X和他大儿子张X铭还有他二儿子三人在李X幸诊所的门口用白布挂条幅了(条幅是白布黑字,内容为:冤、冤、冤、还我女儿),左X珍一个人在地上坐着了,挂好条幅后左X珍就拿起一个板凳要打诊所的玻璃,但被张X给拉住了,后来我就走了。下午15时许,我又来到李X幸的诊所对面,见条幅换了,换成了白底红字,内容为:杨X廷还我闺女。还见张X、左X珍在诊所门口,他大儿子张X铭和二儿子正在用工具往开撬诊所的前门,撬开诊所前门后张X和左X珍还有他大儿子张X铭和二儿子就进了诊所。他们进诊所后我见张X往诊所的玻璃上贴张X娟的相片,之后我就走了。第二天我下砂河,路过李X幸诊所的时候我见诊所内生上炉子了,我就知道诊所的后门也被撬了,因为诊所的碳在后院放着了,开不了后门就无法取碳生炉子。2014年2月15日我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都市110》见卧室里的被子在诊所内放着了,我就知道卧室的门也被撬了。张X他们往开撬诊所门的时候,周围还有很多人,我估计是张X他们的亲戚朋友,但这些人都没有动手。张X、左X珍、张X铭和张X的二儿子是从2014年2月6日开始侵占李X幸的住宅的,大约有200多天,因为2014年8月31日我们的房租到期了,当日上午我们才从诊所内将我们的东西搬出来,将房子交还到了杨X廷手里。李X幸的住宅被侵占后一开始有人住着了,最后的两三个月就没人住了,但具体是谁在里面住着我不清楚。2014年8月31日我们从诊所搬家的时候,发现卧室里一张红色被子里的3000元人民币不见了,诊所内药柜上面放的900多元人民币和5000多元的欠账处方不见了,还有一部不锈钢的磨中药机不见了,还有一部分药品不见了,但具体价值我不清楚,李X幸知道。有一张牵引床、一个电饭煲、一个电饭锅还有四五块诊所的玻璃,还有四块地板砖和两个铝合金门框和四把锁损坏了。

当时是张X的大儿子张X铭和二儿子撬开李X幸诊所的门的。我就见张X铭手里拿着一个改锥,张X的二儿子手里也拿着工具,但具体拿的什么我没看清楚。其他人有没有拿工具我没看见。出事前,我儿子李X幸平时就在诊所内居住着了。

11、证人杨X廷的证言:李X幸租住我的房屋开设诊所,我和他就是房东与租客的关系。

张X的女儿张X娟于2014年正月初四在李X幸诊所因病输液后,当日到县医院急诊科初步诊断,疑有脑炎,建议赶紧去省医院治疗。后于正月初六下午,张X铭带领他父母和弟弟共四人就去李X幸诊所闹事了。

因为张X娟死亡后,张X娟的家人在李X幸诊所门前悬挂“杨X廷还我闺女”的横幅,侵害我的名誉,我为我的自身名誉,一直在关注此事。我和张X是棋友,出事前经常在一起下棋,他老伴我也认识,叫左X珍。张X铭和他弟弟张X诚之前不认识,事发后才知道张X铭是张X的大儿子,张X诚是张X的二儿子。

2014年正月初六下午,我在正房听见李X幸的诊所有人吵闹,我就赶紧去诊所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一进诊所看见张X一家四人与李X幸争吵,说张X娟在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李X幸输液导致的,让李X幸给个说法。我就给张X铭说,你妹妹因为什么病抢救的,谁在病危通知书签的字。张X铭说字是我签的,病因就是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我就给他说多脏器功能衰竭是因某一种严重疾病才能引起的,你签字时在病危通知书应该能看见是什么病引起的。这时,左X珍就过来推我说:“X廷,这事和你没关系,你赶紧走哇,我们是找李X幸要说法了。”后来我就回繁峙了。初七中午,我儿媳妇打电话说诊所的门被张X老两口引的两个年轻人把门撬开了,还在诊所门前悬挂了横幅:还我女儿,冤冤冤。时隔不久就又换了横幅:杨X廷还我闺女。还在诊所玻璃上张贴张X娟遗像,在诊所室内焚烧纸钱。在诊所后院,也就是我家院内焚烧大火堆。听到这个消息后,我给卫生局和公安部门报了案。之后我一直在繁峙也没怎么上来,来砂河也就白天绕一头,没在家住过,怕和张X家人发生矛盾。但是听其他租我房的人说老两口住了大约两个多月。初七那天我儿媳妇李X梅在场,不过后来也走了。诊所房子后来又租给一家花店,现在也不开了。房子是李X幸交给我的,当时地板砖被敲坏好几块、前后六道门门锁都被破坏、家里的花卉全死了。此事发生后严重侵害我的人权、践踏我的名誉、霸占我的财产,我对此事特别关注,想方设法了解事情真相,我托人从山**医院了解到四张病危通知书都是以脑炎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都是张X铭签的字。CT报告单诊断结果是:脑组织弥漫性水肿、脑炎支持。张X铭是国家干部,知法犯法,自己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明知道是脑炎,为啥要到县卫生局报假案说是李X幸输液导致死亡的。

2014年8月31日李X幸将诊所的房子还给我后,当天花了300元钱换下了用红油漆写的“杨X廷还我女儿,跑了和尚跑不了事(寺)”,换下玻璃的当天下午张X老两口又用红油漆在新换的玻璃上写下了“杨X廷还我女儿,跑了和尚跑不了事”。我后来让租花店的人把字清除了。

12、证人李X梅的证言:我与李X幸没有特殊关系,李X幸是租我公公杨X廷的房子开诊所的,我与李X幸也就是能认识。李X幸诊所在砂河镇四小往东100米处。2014年的正月初七下午15时许,张X的大儿子张X铭和二儿子张X诚非法入侵了李X幸的住宅,因为张X的女儿死了,怨我公公杨X廷电话遥控李X幸给配的药把他女儿给输死了。

2014年正月初七下午15时许,我和我母亲郭X清去我公公杨X廷家喂后院的三条狗,我们到了诊所附近的时候,见诊所门口围着一伙人,我和我母亲就走上前去看发生了什么事,后看到张X夫妇站在李X幸诊所的门口和周围的人说他女儿是杨X廷给输液输死了,张X铭手里拿着一把改锥和张X诚正在撬李X幸诊所的门,后门被撬开后我就去租我公公杨X廷房的佛品店给我公公杨X廷打了个电话说对方的人过来把咱的门也撬了,我公公杨X廷说让我别管,先回吧。后我母亲进后院喂完狗我们就回我母亲家了。

我认识张X夫妇,也认识张X的二儿子张X诚,他大儿子张X铭我不认识,我是听周围的人说那是张X的大儿子。李X幸诊所的门是张X铭和张X诚同时撬的,当时张X铭拿了一把改锥,我只记得是一把普通的家用改锥,大约有20公分长。李X幸的诊所被撬时周围还有很多人,但我记不清都有谁了。

出事前,平时李X幸就在诊所内居住。

后来我去过诊所附近,见诊所门口挂着一个条幅,内容为“杨X廷还我女儿”,玻璃上贴了一张女孩的相片,还见张*和他妻子在里面住着了。我最后一次路过诊所的时候是2014年正月十六,我见张*和他妻子还在诊所内居住。

13、被害人李X幸陈述:2014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X、左X珍夫妇的女儿张X娟到我的诊所就诊,我为其进行了治疗。晚上张X娟病情加重,转**医院,后转入山**医院诊治无效后死亡。2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X、左X珍及两个儿子来到我的诊所向我讨要说法,认为张X娟的死亡是我输液所致,我认为与自己无关,双方争执一番,未果,我便离开,直至2014年8月31日才回到诊所,清点物品时发现丢失现金3900余元、部分物品和药品,还有一部分物品被损坏。

14、被告人张X、左X珍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幸向本院提交租房合同、收据三支、销货清单六支、处方一本,用以证实其财产损失。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又查,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X、左X珍之子张**代其父母向本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左X珍二人未经主人允许进入他人居住处,侵占时间较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左X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幸要求赔偿有关诊所及营业额损失、张X娟医疗费及丢失财物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予支持。租摄像费用及精神、名誉损失费依法不予支持。毁坏花草、电饭锅损失、更换玻璃、地板砖及门窗损失、室内设备损失、用碳损失、房屋租金(按居住面积不含诊所)酌情认定6000元。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结合繁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左X珍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张X、左X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幸经济损失6000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X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繁刑初字第(74)号
  • 法院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幸,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住繁峙县。

  • 委托代理人张X花,女,1950年9月2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人,住繁峙县,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幸之母。

  • 被告人张X,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山西省繁峙县人,住繁峙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委托辩护人张**,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左X珍,女,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山**峙县人,住繁峙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委托辩护人刘**,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世伟

  • 审判员王华

  • 人民陪审员邓文光

  • 书记员张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