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江*带一名年轻人(另案处理)到被害人卢*家找卢*还钱。卢*的妻子阁**不开门,被告人江*强行将卢*家中简易防盗门拆开,并用脚将木门踢开,进入卢*家中。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未经他人许可,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江*带一名年轻人(另案处理)到被害人卢*家找卢*还钱。被害人卢*的妻子阁**不开门,被告人江*强行将卢*家中简易防盗门拆开,并用脚将木门踢开,进入被害人卢*家中。
同时查明,被告人江*于2015年5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江*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阁艳陈述;3、证人洪*的证言;4、被害人阁**对被告人江*笔录;5、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未经他人许可,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江*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江*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结论,可依法对被告人江*适用缓刑,但被告人江*应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务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小涛
审判员杨耀龙
人民陪审员余志强
书记员韩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