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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家勇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武汉**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口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段**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在湖北省汉口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王*、刘*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狱刑罚执行科袁**、张*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口监狱提出,罪犯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服刑人员段**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赃款709733.55元继续追缴,其属职务犯罪罪犯。2014年4月14日因打架受到记过处分;没收财产5万元分文未缴,赃款709733.55元也未退还;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在狱内消费15687元,表明其有一定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而不积极履行;没有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其认为汉口监狱提请段**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不符合减刑实体条件,建议不予减刑。

本院庭审过程中,段**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3月的收据一份,拟证明其已向法院缴纳了60000元,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的刑罚。其自述,其在狱中的消费由同学和姐姐支助,且当时的赃款用于了个人选举。其在2015年受处分是因生产产量的事情与同改发生了口角,对此情形,段**的监管民警予以了证实。庭后,段**的亲属提交了段**父亲段茂*的农村居民低保证的申领材料及其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段**家里经济十分困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五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口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段**已向法院缴纳了60000元,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的刑罚,且主动交待了赃款去向。虽然在2015年初其在监狱内受到处分,但经狱警证实系因产量问题所致。且其在服刑期间表扬良好,获得五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5827号
  • 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贪污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段**,原系武汉市**泗矶村委会主任,现在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婷

  • 审判员王艳军

  • 审判员何学年

  • 书记员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