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段**与被执行人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李**和朱**所有的民乐县**责任公司现在经营位于民乐县天庆花园B区的花之林茶餐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李**和朱**所有的民乐县**责任公司现在经营位于民乐县天庆花园B区的花之林茶餐厅。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查封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段**,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6日,山东省乳山市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李**,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1日,民乐县人,个体户。
执行担保人朱**,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甘肃民乐县人,个体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志军
审判员谢金凤
审判员姚晓琴
书记员葛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