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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诉被告章*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及其委托代理人詹鸣、林**、被告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焦*诉称:其与章*甲于2000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其生育一女孩,取名章*乙,现读书。2004年10月份,在黄山区老街自建老街号房屋一套。2010年,其与章*甲在黄山**珠小区购买了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2011年,购日产尼桑皖汽车一辆。其与章*甲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小孩出生后,章*甲的生活习惯开始改变,经常在外吃饭喝酒唱歌,每次到凌晨才回家,对小孩生活起居不管不问。章*甲以各种理由不愿与其同房居住,一直分居至今。从2010年开始,章*甲醉酒后回家辱骂羞辱其,还经常要其跳楼,扬言要用汽油烧其,逼其了断生命。双方争吵成家常便饭,离婚一事成为章*甲的口头禅。最近,章*甲写好离婚协议逼其签字。由于结婚后,双方在性格上不合,且分居至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章*乙归章*甲抚养教育,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含小孩后期读大学的费用)凭发票各承担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章*甲辩称:双方感情仍在延续,其不同意离婚。关于财产,位于黄山区老街上街的房产系其父母对其的赠与,属其个人财产;黄山区**单元室房产的首付和装潢及购置皖号东风日产牌车辆,均是其父母借款,共借款37万元。如果焦*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对该财产进行析分,并处理好与其父母的债权债务关系。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焦*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焦*与章**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黄山市黄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章某乙,现读书。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故发生争吵,双方分居。

再查,2010年5月7日,焦*与章*甲按揭购买位于黄山市**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2011年7月,章*甲购买东风日产牌轿车1辆。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人蒋*、金*、孙*当庭证言、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与章*甲系自由恋爱结婚,并且生育一女,至今有16年之久,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因故发生争吵,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未达感情已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应本着促进家庭和睦、增进夫妻感情为目的,积极沟通,消除误会,共同经营好婚姻、抚养教育好子女。故焦*的离婚诉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黄民一初字第01086号
  •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焦*,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 委托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林楷平,黄山区甘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章*甲,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 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崔志强

  • 书记员朱蓓(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