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男,生于1979年1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女,生于1981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