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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西安**造办公室撤销复议意见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才因诉西安**造办公室撤销复议意见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崔*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起诉的是违法强行偷拆房屋和涂改其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解决的是西安**造办公室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法院应当受理其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诉请是撤销西安**造办公室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复核意见,该复核意见是针对崔**申请的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崔**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有关事项复核的答复意见,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崔**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对崔**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崔**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陕行监字第00365号
  •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男,汉族,1945年12月7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琪

  • 代理审判员贾黎明

  • 代理审判员周晓雯

  • 书记员王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