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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峰诉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峰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韦*峰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郑铁行初字第141号
  •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韦**。

  • 委托代理人韦震。

  •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郑州市。

  • 法定代表人张*,该厅厅长。

  • 委托代理人任广华,该厅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蒋修宝,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珂

  • 审判员邓焰

  • 代理审判员刘畅

  • 书记员贺靖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