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峰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韦*峰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韦**。
委托代理人韦震。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任广华,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修宝,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珂
审判员邓焰
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贺靖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