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不服商丘**民法院(2015)商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苗*、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商丘**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诉讼标的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商梁政(2014)17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丘**民法院和河南**民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案件中,分别以(2015)商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和(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8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该征收决定,故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因此,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商丘**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商丘**民法院一审裁定,以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商丘**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辩称,被诉征收决定合法,且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诉请人民法院撤销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2014)17号文),已经本院合法性审查并被本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88号生效行政判决予以维持。故商丘市**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张**起诉正确。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商丘市**法院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上诉,维持商丘**民法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商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刘爱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薛**,区长。
委托代理人苗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杨巍
代理审判员苗春燕
书记员赵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