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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四中行初字第6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王**起诉称,2015年3月3日,朝阳区政府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其反映的安置房屋问题信件的批示,未依法处理。请求依法确认朝阳区政府上述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王**的请求以及批转至朝阳区政府办理的相关问题是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朝阳区政府不告知市领导批示、不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即予以终结和不再受理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王**通过信访程序反映的问题及相关处理情况属于信访事项,王**针对朝阳区政府对相关信访问题的处理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高行终字第3480号
  •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女,1957年9月3日出生。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 法定代表人吴**,区长。

  • 委托代理人牛雨辰。

  • 委托代理人杨晓虹,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华峰

  • 代理审判员李洋

  • 代理审判员赵世奎

  • 书记员张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