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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扬州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诉被告扬州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祥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扬江行初字第00102号
  •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钱国明,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扬州市**管理中心,住所地扬州瘦西湖路53号。

  • 法定代表人李**,该管理中心主任。

  • 委托代理人罗福星,该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科长。

  • 委托代理人杨千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俊

  • 人民陪审员王琴

  • 人民陪审员邵育美

  • 书记员马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