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诉被告扬州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祥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钱国明,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管理中心,住所地扬州瘦西湖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福星,该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千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俊
人民陪审员王琴
人民陪审员邵育美
书记员马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