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攀诉被告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赵*攀以被告同意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赵**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国鸿,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台城海盐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开志国,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祥高,该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卫国,该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盐城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9号。
法定代表人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尧,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学广
代理审判员丁惠
人民陪审员施选祥
书记员(代)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