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闻**,男,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闻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00591222-8。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邢联合
审判员陈新慧
人民陪审员王文娟
书记员于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