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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源局与如皋**井小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如皋**源局与如皋**井小学行政处罚一案,如皋**源局作出的皋国土资罚(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被处罚人如皋**井小学未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海**民法院以(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0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海**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77117.2元,执行费923元(未预交)。海**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公益性义务教育机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皋国土资罚(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皋非诉行执字第171号
  •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路55号。

  • 法定代表人石剑,该局局长。

  • 被执行人如皋**井小学,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张庄村八组。

  • 法定代表人张**,联系电话。

审判人员

  • 执行长周君

  • 执行员刘林

  • 执行员周志刚

  • 书记员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