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不服被告永靖县公安局、第三人冯月儿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永靖县川城镇人民政府干部,住永靖县,居民身份证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
被告永靖县公安局,住所地: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公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江,男,永靖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尹建军,男,永靖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冯**,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靖县,居民身份证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宏燕
审判员崔芳兰
人民陪审员田瑞亭
书记员魁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