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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珲春市**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珲春市**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行政处罚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珲行非执字第24号
  •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董**,局长。

  • 委托代理人:江训前,该局法规科科长。

  • 被申请人:珲春市**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德龙

  • 审判员崔光礼

  • 审判员陈波

  • 书记员崔洪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