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如皋**源局与南通**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如皋**源局作出的皋国土资罚(2014)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被处罚人南通**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海**民法院以(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1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海**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59690.74元,执行费795元(未预交)。海**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皋国土资罚(2014)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石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唐埠镇17组12号。
法定代表人蔡**,联系电话。
审判人员
执行长周君
执行员刘林
执行员周志刚
书记员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