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李**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行政处罚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董**,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训前,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申请人:李xx。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德龙
审判员崔光礼
审判员陈波
书记员崔洪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