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不服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
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海军
审判员冯晓霞
审判员杨贺炜
书记员谢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