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张**与莱阳市照旺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初**、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张**是莱阳市照旺庄镇迎格庄村村民。2015年8月19日,原告张**、张**等73人通过邮局机构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其要求被告责令照旺庄**委员会公布2011年至今的财务账目明细的申请寄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签收该快件。2015年9月1日,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责令照旺庄**委员会公布2011年至今的财务账目明细,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第三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接受村民反应公布的事项问题,应当核实并具有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因此,被告莱阳市照旺庄镇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原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予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张**、张**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9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自申请之日至提起诉讼之日未超过两个月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公示申请,后于2015年9月1日提起原审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原审裁定,并于2015年11月10日将原审裁定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在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甚至在原审裁定作出之前,距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公示申请之日即已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限,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缺乏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莱阳市照旺庄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上诉人履行答复期限为两个月。上诉人于2015年8月19日寄出申请书,被上诉人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由此,上诉人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按照上级要求,2014年9月20日,被上诉人已责令迎格**员会在公开栏将2011年至2014年的村委财务账目公开,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未答辩。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定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诉人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9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自申请之日至提起诉讼之日未超过两个月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烟行终字第199号
  • 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照旺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莱阳市照旺庄镇驻地。

  • 法定代表人:孙**,镇长。

  • 委托代理人:初卫华,莱阳市照旺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徐永青,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苏宁雪

  • 审判员张爱玲

  • 审判员于红

  • 书记员高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