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诉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袁占亭,该市市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成维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李明武
书记员王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