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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源局与海南**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土资用字(2012)635号《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与利息的决定》作出(2013)秀行审字第62号行政裁定,裁定对该《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与利息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立案执行海南**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案号为(2013)秀执字第873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49091.35元。因本院及辖区内其他法院有多宗海南**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巨大,且查封财产均在本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协调及执行标的的处置,加快执行进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将本案提级执行。

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案件该次执行程序。

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另案查封的财产亦未处置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上述另案查封的财产尚未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法参与分配,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口市**土资用字(2012)635号《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与利息的决定》和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行审字第62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海中法执恢字第95号
  • 法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盛*,局长。

  • 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济汉

  • 审判员吴茜

  • 审判员秦恩轩

  • 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