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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施**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7日对被申请人马*、施**作出东计生征字(2015)第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马*社会抚养费73700元;征收施**社会抚养费73700元,合并征收社会抚养费147400元。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马*、施**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计生征字(2015)第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行审字第327号
  •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斯**。

  • 被申请人马*。

  • 被申请人施卫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凤鸣

  • 人民陪审员徐志林

  • 人民陪审员许纪杰

  • 代书记员徐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