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三禾轻工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停止排污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三禾轻工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福建省三禾轻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福建省三禾轻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霞,女,住长乐市,系福建省三禾轻工纺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仙游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公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清泉,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松华,男,住仙游县,系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国概
人民陪审员史国友
人民陪审员张榕红
书记员林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