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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刘**、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系吉林万通**有限公司职工,因与单位间补缴社会保险费一事,于2015年5月6日向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口头答复不予受理。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仲裁裁决书、(2014)纳**初字第1187号判决书、万通药业情况说明两份及《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证明被告可以口头告知不予受理,不违反规定。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告系吉林万通**有限公司职工,因与单位间补缴社会保险费一事,于2015年5月6日向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口头答复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只提供了(2014)纳**初字第1187号判决书,并无生效证明。另原告已提起劳动诉讼,应按诉讼程序维权,在原告诉讼最终判决未作出前口头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无不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系吉林万通**有限公司职工,因与单位间补缴社会保险费等事,于2014年3月在泸州市纳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7月15日,泸州市纳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泸纳劳人仲裁字(2014)第1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纳**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泸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原告仍不服提起申诉,四川**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川民申字第1529号裁定书,驳回原告再审申请。另2015年5月6日原告依据(2014)纳**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2014)纳**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建立或补办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可另行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于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到被告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被告应予受理。虽被告提出投诉时案件正在诉讼当中,但因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故本案被告以最终判决未作出为由口头通知原告不予受理,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原告赵**的投诉依法进行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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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行初字第117号
  •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

  • 委托代理人刘文武,男,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 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

  • 委托代理人姜峰,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科员,现住东昌区民主街直桥委二组。

  •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 委托代理人刘馨烛,女,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盖希箐

  • 人民陪审员迟海峰

  • 人民陪审员郭玟希

  • 书记员刘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