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扬**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南通**限公司、南通路**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南通扬**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扬**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南通扬**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唐闸西市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娥,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江航,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梅,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曹**。
委托代理人孙艳娟。
第三人南通**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袁桥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系南通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南通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269-2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美娟,系南通路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建云
代理审判员王小燕
人民陪审员石华
书记员杨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