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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扬**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扬**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南通**限公司、南通路**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南通扬**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扬**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港行初字第00291号
  •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确认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通扬**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唐闸西市街208号。

  •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孔德娥,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 法定代表人江航,职务局长。

  • 委托代理人刘晓梅,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顾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 第三人曹**。

  • 委托代理人孙艳娟。

  • 第三人南通**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袁桥村九组。

  • 法定代表人吴**,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彦,系南通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第三人南通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269-2号。

  •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 委托代理人严美娟,系南通路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建云

  • 代理审判员王小燕

  • 人民陪审员石华

  • 书记员杨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