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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德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主动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行终字第545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确认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建**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708室。

  • 法定代表人戴**,南京建**限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熊堂勇、李翔,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 法定代表人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席建琼,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 原审第三人张**,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陈艳艳,杨兴梅,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莉坤

  • 代理审判员周磊

  • 代理审判员杨欣

  • 书记员赵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