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德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主动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建**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708室。
法定代表人戴**,南京建**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堂勇、李翔,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席建琼,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张**,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艳艳,杨兴梅,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莉坤
代理审判员周磊
代理审判员杨欣
书记员赵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