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县教育体育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县教育体育局、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撤回起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行初字第653号
  • 法院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大兴镇大兴东街。

  • 被告临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东街9号。

  • 法定代表人胡*,县长。

  • 委托代理人邢连强,临沭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 被告临沭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东街11号。

  • 法定代表人陆**,局长。

  • 负责人武**,该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 被告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18号。

  •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 委托代理人公绪光,该单位人力资源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 委托代理人朱文静,该单位工资福利科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芳

  • 代理审判员崔岩梅

  • 人民陪审员傅全利

  • 书记员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