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县教育体育局、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撤回起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大兴镇大兴东街。
被告临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胡*,县长。
委托代理人邢连强,临沭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被告临沭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陆**,局长。
负责人武**,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委托代理人公绪光,该单位人力资源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文静,该单位工资福利科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芳
代理审判员崔岩梅
人民陪审员傅全利
书记员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