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限公司要求被告日**岚山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石大**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日照**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广勇,日照石大石材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日**岚山分局,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牟立华
审判员孙玮
人民陪审员胡顺成
书记员任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