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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限公司与日照市**山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限公司要求被告日**岚山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石大**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岚行初字第20号
  •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日照**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广勇,日照石大石材有限公司职工。

  • 被告日**岚山分局,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牟立华

  • 审判员孙玮

  • 人民陪审员胡顺成

  • 书记员任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