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东环罚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对被申请人蒋**罚款50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蒋**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罚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东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马*升。
被申请人蒋**。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凤鸣
人民陪审员许纪杰
人民陪审员徐志林
代书记员徐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