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土资用字(2012)555号《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与利息的决定》作出(2013)秀行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裁定对该《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与利息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立案执行海南**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案号为(2013)秀执字第865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244531.98元。因本院及辖区内其他法院有多宗海南**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巨大,且查封财产均在本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协调及执行标的的处置,加快执行进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3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
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裁定终结案件该次执行程序。
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另案查封的财产亦未处置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上述另案查封的财产尚未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法参与分配,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口市**土资用字(2012)555号《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与利息的决定》和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行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盛*,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济汉
审判员吴茜
审判员秦恩轩
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