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监督局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津行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津市**监督局,住所地津市市澹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辛继栋,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津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住津市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绪志
审判员黄芳
审判员张林
代理书记员刘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