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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津市**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监督局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津行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津行执字第12号
  •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津市**监督局,住所地津市市澹津路88号。

  • 法定代表人赵*,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辛继栋,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津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住津市市。

  • 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华新区。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钱绪志

  • 审判员黄芳

  • 审判员张林

  • 代理书记员刘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