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多成,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吴**,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民市法哈牛镇兴胜堡村228。(违法地新民市法哈牛镇兴胜堡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景波
审判员李艳英
人民陪审员朱琳
书记员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