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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吴**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行审字第00210号
  •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多成,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 被执行人吴**,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民市法哈牛镇兴胜堡村228。(违法地新民市法哈牛镇兴胜堡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景波

  • 审判员李艳英

  • 人民陪审员朱琳

  • 书记员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