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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秭归县**管理局、秭归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不服被告秭归县**管理局(原行政机关)食品行政处罚(原行政行为)及被告秭归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维持食品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前因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存在分歧,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二被告适用的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认可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表示愿意接受被告作出的处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秭归行初字第00024号
  •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熊**,男。

  • 委托代理人周功林,男,系原告熊红兵之岳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原行政机关)秭归县**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790479-2,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9号。

  • 法定代表人向启平,系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周功让,男,系该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 被告(复议机关)秭归县人民政府,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8号。

  •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县代县长。

  • 委托代理人陈海龙,男,系该县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少玲

  • 审判员王军

  • 人民陪审员孙烈雄

  • 书记员王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