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翔诉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交通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何*翔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木垒**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该局局长。
住所在:木垒县长乐西路307号。
委托代理人:王永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文新
审判员恽乃武
人民陪审员何光贵
书记员昌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