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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木垒哈**运输管理局不服交通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翔诉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交通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何*翔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木行初字第4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

  • 被告:木垒**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冯*,该局局长。

  • 住所在:木垒县长乐西路307号。

  • 委托代理人:王永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文新

  • 审判员恽乃武

  • 人民陪审员何光贵

  • 书记员昌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