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公罚(2014)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公罚(2014)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广水市**阳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左永新。
被执行人吴*。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前富
审判员胡跃先
审判员陈浩
书记员魏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