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斗公防(消)行罚决字(2015)第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经营的斗门区井岸镇楚乡楼湘菜馆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行为,处五千元罚款;对丁*经营的斗门区井岸镇楚乡楼湘菜馆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行为,处五千元罚款;对丁*经营的斗门区井岸镇楚乡楼湘菜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的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罚款。合并对丁*经营的斗门区井岸镇楚乡楼湘菜馆责令停产停业,处四万元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丁*经营的斗门区井岸镇楚乡楼湘菜馆自行停产停业,逾期不停产停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于十五日内到珠**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邀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逾期不停产停业的,消防机构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作出的斗公防(消)行罚决字(2015)第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为,民警。
委托代理人黄文峰,民警。
被执行人斗门区井岸镇楚乡楼湘菜馆,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科技工业园文化路10号(宿舍、综合楼)首层119-129号铺,注册号44XXX76。
经营者丁*,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015,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长军
审判员何颖坚
代理审判员亓飞
书记员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