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曹**,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房琴
审判员杨德润
代理审判员孙蕾
书记员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