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徐*、贾**、贾**等人盗窃一案

审理经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贾**、贾**、付贺洋犯盗窃罪、被告人徐*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贾**、贾**、付贺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徐*、贾**、贾**、付贺*携带管制刀具、弹弓、螺丝刀、手电筒等工具,单独或者结伙在许昌市区、漯河市区、临颍县城等多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汽车内财物。其中,徐*盗窃22起,总价值71311元,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6次,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失4260元;贾**盗窃3起,总价值3645元;贾**盗窃7起,总价值29600元;付贺*盗窃6起,价值17376元;赃款、赃物分肥。

一、盗窃罪

1、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徐飞在漯河市海河路33号院内,将被害人许**在此停放的豫LRX789福特蒙迪欧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30元),盗窃车内现金700元。赃款自肥。

2、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贾**预谋后到漯河市**园小区,将被害人刘**在此停放的豫LFY298面包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72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赃款分肥。

3、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飞到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建苑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韩**在此停放的汽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200元,联想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976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

4、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飞到漯河**清华文苑B区13号楼下,将被害人苏*在此停放的豫LFB299帕萨特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84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7000余元。赃款自肥。

5、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徐飞到驻马店市西平县柏城镇龙泉温馨家园小区,将被害人李**在此停放的豫QG6908丰田凯美瑞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74元),盗窃车内黄金戒指两个、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共重60.1克,价值19283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

6、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贾**到驻马店市西平县百花村小区,将被害人王**在此停放豫QHD555海马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24元),盗窃车内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和充电宝、帐本等物品。赃款、赃物自肥。

7、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贾**到周口市西华县富华路,将被害人邵**在此停放豫AH677E的雪佛兰赛欧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95元),盗窃车内HTC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890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

8、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飞到周口市西华县朝阳小区,将被害人赵*在此停放的豫P9W404大众POLO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30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余元。赃款自肥。

9、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飞到周口市**园小区二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宋**在此停放的豫PG9444福特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66元),盗窃车内10元一盒的帝豪牌香烟两盒。赃物自肥。

10、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贾**到周口市西华县海底捞东边,将被害人张**在此停放的汽车玻璃砸烂,未盗得财物。

11、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贾**到漯河市舞阳县舞阳一高家属院,将被害人张**在此停放的奔腾B70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爱普生牌投影仪一台(以上物品经鉴定共计1755元)。赃物销赃后自肥。

12、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徐飞到漯河市舞阳县老淀粉厂家属院,将被害人蔡**在此停放的豫LNL788大众迈腾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21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9213元。赃款自肥。

13、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徐飞到漯河市舞阳县老淀粉厂家属院,将被害人苏**在此停放的车牌豫LN9292大众朗逸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56元),盗窃车内手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赃款自肥。

14、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贾**到许昌市襄城县帝景东方小区,将被害人王**在此停放的豫KMV555丰田汉兰达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676元),盗窃车内现金2000元、冬虫夏**(经鉴定价值25600元)。赃款赃物自肥。

15、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徐飞到许昌市襄城县帝景东方小区,将被害人王**在此停放的豫KEZ665中华骏捷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49元),盗窃车内现金4000元。赃款自肥。

16、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徐飞到许昌市襄城县帝景东方小区,将被害人朱**在此停放的豫KND003雪佛兰科帕奇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61元),盗窃车内三星S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900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

17、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贾**到许昌市襄城县帝景东方小区,将被害人吕**在此停放的豫KDW707别克英朗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58元),盗窃车内手提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18、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付贺洋预谋后到平顶山市叶县昆阳镇北水闸南100米处,将被害人陈*在此停放的迈瑞宝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华为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846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19、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付贺洋预谋后到平顶山市叶县中山花园小区四号楼下,将被害人张*在此停放的豫DZB699本田CRV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08元),盗窃车内现金2000元。赃款分肥。

20、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尚四超在此停放的豫QN9978丰田凯美瑞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96元),盗窃车内IPHONE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963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21、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徐**在此停放的豫QNS505起亚K3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68元),盗窃车内现金600元。赃款自肥。

22、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赵*在此停放的大众高尔夫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1600元。赃款自肥。

23、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袁**在此停放的豫QEJ026本田雅阁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16元),盗窃车内现金300元。赃款自肥。

24、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郭**在此停放的豫QNN096奇瑞瑞虎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63元),盗窃车内手包一个,内有现金600元。赃款自肥。

25、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高*在此停放的豫QEJ886大众朗逸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43元),盗窃车内挎包一个,内有销货单据。

26、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付贺洋预谋后到漯河**清华文苑A区8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郭**在此停放的豫KZW678本田CRV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81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800元、苏牌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430元)。赃款赃物分肥。

27、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付贺洋预谋后到周口**区5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贺**在此停放的豫PDG777起亚狮跑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11300元。赃款分肥。

28、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付贺洋预谋后到周口市建设东路汇源小区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王**在此停放的大众速腾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尼桑牌数码相机一部。赃物销赃后赃款分肥。

29、2013年12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徐*、付贺洋预谋后,携带管制刀具到许昌市魏都区南关村小学西北边一胡同内,将被害人张**在此停放的豫KV5785福特翼虎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10元),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车内有三星牌GTE1202直板手机一部,36克重的千足金项链一条,软中华香烟两条,苏牌香烟五盒,索尼牌HX300型数码相机一部(上述物品经鉴定共价值14866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贾**、贾**、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贾**、贾**、付**的供述,被害人刘**、韩**、苏*、李**、王**、邵**、赵*、宋**、张**、张**、蔡**、苏**、王**、朱**、吕**、陈*、张*、尚四超、徐**、郭**、赵*、袁**、高*、郭**、贺**、王**、张**、许**等的陈述,证人张*、李**、蔡某某、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徐*有立功情节的材料,被告人徐*、贾**、贾**、付**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贾**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许昌**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飞到周口市**湾小区,将被害人宋**在此停放的比亚迪轿车玻璃砸烂,未盗得财物。

2、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飞到周口市**湾小区,将被害人郭**在此停放的汽车玻璃砸烂,未盗得财物。

3、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飞到周口市西华县北关一胡同内,将被害人庞**在此停放的奔腾B50汽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91元),未盗得财物。

4、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徐飞到漯河市舞阳县育才小区,将被害人张**在此停放的豫LCR666丰田卡罗拉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80元),盗窃车内红色挎包一个。

5、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付贺洋预谋后到平顶山**宏发公司家属院内,将被害人王**在此停放的豫DZV968本田CRV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30元),未盗得财物。

6、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赵**在此停放的豫QE9109帕萨特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78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票据等物品。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飞的供述,被害人宋**、郭**、庞**、张**、王**、赵**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徐飞的户籍证明,有立功情节的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许昌**证中心关于对被毁坏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贾**、贾**、付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徐*盗窃数额巨大,贾**、贾**、付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多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贾**、贾**、付贺*犯盗窃罪、被告人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徐*、贾**、贾**、付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具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贾**、贾**、付贺*均认罪态度较好,均可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贾**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贾**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付贺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钢珠若干、螺丝刀一把、手电筒四个、手套二双、匕首二把、弹弓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魏刑初字第462号
  •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判

案件相关人员

  • 被告人徐*(曾用名:贾*),男

  • 被告人贾**(曾用名:贾**),男

  • 被告人贾**,男

  • 被告人付**,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菅卫华

  •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 书记员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