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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蔡**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控诉被告人蔡**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和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撤回对被告人蔡**的刑事指控和附带民事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平刑初字第00051号
  •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农村居民。

  • 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蔡**,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轩

  • 审判员魏刚刚

  • 人民陪审员王媛

  • 书记员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