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控诉被告人蔡**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和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撤回对被告人蔡**的刑事指控和附带民事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轩
审判员魏刚刚
人民陪审员王媛
书记员龙鑫